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為管理本縣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軍訓教官(以下簡
稱教師)之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師均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寒暑假期間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應親自簽到
、簽退。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四、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
五、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未到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六、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七、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
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
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
(五)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
(六)請假未符合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
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課。如未在規定時間
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校外兼(代)課者,由各該校從嚴議處。
(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
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九)教師對曠職、曠課、遲到及早退之書面通知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
陳學校校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八、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升降旗、研習會及其他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
勸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
將缺席名單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九、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及差假超過六日者,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六日以內之差假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
記備查。
十、教師休假、出國以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在不影
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各校得以實際需要核實辦理。但因公出
國(境)應報本府核定。
十一、代理(代課)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長期代理(代課)
教師之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十二、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各校排定未兼職務之專
任教師代理,導師公差、請假期間,除喪假外,其導師費改由代理
人覈實支領,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其公差、請假連續達五日以上
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
十三、教師請事假及病假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兼行政職務教師暨導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十四、教師因請畢該年度之休假、事假、病假後,需申請延長病假者,由
學校自行核定,期間一次最長核給三個月為限,並應副知本府教育
處。但因公受傷核給公假,應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