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各項
稅務稽徵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
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暨分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各項稅務稽徵抽查及內部業務檢
查、研究發展、法規整檢、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等業務之稽徵、違章查
緝、單照管理、新增地方稅企劃課徵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等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經
徵等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等稽徵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系統管理、退稅人工作業、銷號及欠稅
管理、稅款劃解、轉帳納稅註銷作業、機器操作及資料整理登錄、材
料管理、設備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各稅稅務稽徵業務違章審理、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稅
捐保全、欠稅執行等事項。
七、總務科:掌理文書、事務、檔案、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八、埔里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九、竹山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
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理
時,由秘書代理。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
二、秘書。
三、科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12 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