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30 0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抽查驗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加強工程抽查(驗),以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暨所屬機關及本府補助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工程抽查(驗)作業。
三、 抽查(驗)人員編組: (一)機關各工程抽查(驗)小組由各工程主辦單位機關自行成立。在本府由各主辦單位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兼任組長,科長兼任副組長,工程主辦人員為組員,負責各項公共工程抽查(驗)事宜;在各鄉(鎮、市)公所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組長,工程主辦單位課長兼任副組長,工程主辦人員為組員,負責各項公共工程抽查(驗)事宜。 (二)執行抽查(驗)工作時,所需抽查(驗)機具及操作人員由承攬廠商支援,工程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及承攬廠商品管人員、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均需到場會同。 (三)機關政風及主計單位得派員會同抽查(驗)。
四、 抽查(驗)範圍: (一)災修復建工程。 (二)其他公共工程。
五、 抽查(驗)方式及比例: (一)抽查(驗)方式由機關依工程金額及屬性等,得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 (二)抽查時機以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為宜。但抽查項目需視實際施作情形者,得不限於前述工程進度範圍。 (三)抽查(驗)比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災修復建工程以工程會補助之各災修專案列管方式辦理。 (1)工程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各機關抽查(驗)比例為百分之五十,如辦理災修復建工程僅一件時,則該件列入必抽案件。 (2)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各機關抽查(驗)比例為百分之十,如辦理災修復建工程僅一件時,則該件列入必抽案件。 (3)決標金額低於底價八成之工程,各機關單位應加強抽查(驗)作業,且不得以比例限制為由而未辦理。
2. 其他公共工程 (1)工程預算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每年辦理抽查(驗)至少一次。 (2)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自行列管抽查(驗)比例,以落實二級品管制度。 (3)決標金額低於底價八成之工程,各機關單位應加強抽查(驗)作業。
六、 抽查(驗)項目: (一)金屬材料檢驗(含材料試驗及隱蔽物查驗,如鋼筋號數、間距、保護層厚度及搭接長度等)。 (二)水泥混凝土檢驗(含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CLSM抗壓強度試驗及構造物尺寸查驗等)。 (三)瀝青混凝土檢驗。 (四)級配粒料檢驗。 (五)回填土方檢驗。 (六)其他必要之抽查(驗)事項。
七、 機關辦理抽查(驗)作業須出具報告者,其材料試(檢)驗作業程序及報告判讀程序均應依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驗檢驗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抽查(驗)作業免出具報告者,其作業程序應由機關會同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於指定時間辦理,抽查(驗)結果判讀程序仍應依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驗檢驗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 每次抽查(驗)結果得由機關做成記錄及拍照存證,除契約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製作抽查(驗)紀錄應使用統一格式(如附件),如有出具試(檢)驗報告,應由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讀後送交機關認定;如有發現缺失,應由機關會同設計、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確實檢討改進,機關得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執行複查(驗)。
抽查(驗)不合格之工程,經要求改正後再抽驗仍屬不合格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設計、監造、承攬廠商等相關人員之責任。
九、 本抽查(驗)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項抽查(驗)所需經費由各工程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一、 災修復建工程抽查(驗)作業執行成果,應即時函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彙整,以做為災修復建工程撥款依據。
各機關辦理災修復建工程申請撥款之標準如下。 (一) 工程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完成應抽查(驗)比例後,始得撥付工程預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補助款。
(二) 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完成應抽查(驗)比例後,始得撥付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補助款。 (三)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有估驗款、分期付款等情形者,請款條件仍應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如無法拆帳者,應於完成全部抽查(驗)後,始得撥款。
其他公共工程抽查(驗)作業執行成果,至遲應於年底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彙整,並自行留存一份以供查核;如有特殊情事,於當年度無法查驗或無須查驗時,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准。
十二、 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自辦公共工程之抽查(驗),如未訂定相關要點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三、 本項抽查(驗)作業執行成果,於翌年二月前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得就各機關執行抽查(驗)工作成效良好之單位、人員,於每年度彙整提報敘獎;針對其他公共工程抽查(驗)作業,執行不力者得依規懲處,轄內各鄉(鎮、市)公所亦同。
十四、 災害準備金搶修(通、險)工程之抽查(驗),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