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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30 0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獎懲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獎懲事項並使工程施工查核結果之獎懲具體化及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當次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稱查核小組)各查核委員之評分成績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查核成績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三、 獎懲作業由查核小組依第四點規定辦理,獎懲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工程之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
四、 獎懲標準如下:
(一) 優等:承辦人員核予記功二次,承辦主管核予記功一次。
(二) 甲等:八十五分以上之甲等,承辦人員核予嘉獎一次;同一承辦人員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之甲等案件二件者:承辦人員核予嘉獎一次,並得累計(例:同一承辦人員有四件查核成績甲等案件者,承辦人員得核予嘉獎二次)。
(三) 乙等:不予獎勵。
(四) 丙等:經檢討可歸責於工程主辦機關督導不周者,承辦人員核予申誡一次。
(五) 同一案件原查核成績甲等者,經複查成績仍為甲等時,得再核予嘉獎一次;乙等案件經複查成績為甲等時,得列入敘獎資格並依上述規定辦理。
(六) 受查核單位有三件以上查核成績甲等案件時(甲等案件不與優等案件併計件數),承辦單位主管得核予嘉獎一次,並得累計。
(七) 主辦機關若未配合工程查核作業,於查核當日未出席或未派代理人時,經檢討可歸屬主辦機關人員責任時,核予申誡一次。

五、 缺失改善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辦機關應檢討所屬人員及廠商疏失之責任,並將處置結果函覆本府備查:
(一) 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結果,經查核小組稽催二次以上,仍未依期限處理或未經展延同意者。
(二) 缺失改善結果不實,情節重大者。
(三) 自查核紀錄發文日次日起算,缺失改善扣除查核小組審查期間,累計總天數逾一百日者。
前項疏失責任歸屬處置規定如下:
(一) 主辦機關所屬人員核予申誡一次之處分或原查核成績甲等不予獎勵;如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並經查核小組稽催三次以上,仍未依期限處理者,承辦人員核予申誡二次,承辦主管核予申誡一次。
(二) 追究監造單位監造疏失責任,除得撤換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外,並依契約罰則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繼續給付。
(三) 追究承攬廠商施工責任,除得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外,並依契約罰則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繼續給付。
六、 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收迄查核小組懲處或追究疏失責任歸屬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追究疏失責任歸屬及懲處結果報本府備查。如逾期未報備查結案者,將由查核小組逕行依規簽辦,另屬本府所屬各工程單位(機關)辦理案件,得提報本府縣務會議討論並請該單位(機關)主管報告說明;若屬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案件,得提報本府縣務會議討論,必要時酌減工程經費補助。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