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11點之2 |
| 公告事項: |
擬修正「南投縣雙龍瀑布園區管理辦法」第6條。
一、修正機關:南投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4日內向南投縣風景區管理所(南投縣南投市三和一路8號2樓)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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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為管理營運信義鄉雙龍瀑布園區,按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訂定「南投縣雙龍瀑布吊橋園區管理辦法」,經南投縣政府於108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茲因園區地方座談會反饋,本園區替代道路行經路線涉魚池鄉日月村,考量該區域確與水里鄉民和村具相同地理因素,爰配合擬具本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新增魚池鄉日月村村民入園免費之優待措施,併配合縣轄景區收費辦法文字齊一,酌就依憑證件予以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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