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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修訂「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公告日期: |
1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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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4.04.30
~
1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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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環水字第104008418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南投縣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11-2點 |
| 公告事項: |
擬修訂「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修訂草案提案機關:南投縣政府。
二、修訂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暨同法第66條之3
三、部分修訂草案條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十日內向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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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原於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並於同條第二項明定水污染防治費支用項目,同條第六項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設置特種基金,並授權由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別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61號令公布增訂與修正,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六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該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外,應包括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前項基金來源屬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罰鍰者,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並修正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為配合新增修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擬修訂「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利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4年5月起開徵水污染防治費,設置本縣水污染防治特種基金,並作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法源基礎。
壹、本次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八條增加水污染防治經費來源「自本府收取依水污染防治法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二、第九條增加水污染防治經費支用項目「水質監測」。
三、第二十條修正辦法發布施行日,原配合環境教育法發布指定施行日,已屆期失效,爰予刪除。
貳、增修理由:
一、增加水污染防治經費來源: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三授權增加「自本府收取依水污染防治法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之部分罰鍰。」,並調整項次順序。
二、增加水污染防治經費支用項目: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三、發布施行日:依法制作業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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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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