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二。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南投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
四、本案係為建立合理票價機制,具維護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航運安全、營運品質與維護消費權益之公益性,宜儘速實施,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
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觀光處觀光產業科。
(二)電話:049-2222106-1631
(三)傳真:049-22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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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訂定「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收費標準(草案) 」條文總說明
本處依據「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研擬旨揭票價收費標準草案,除可經由建立合理票價機制以強化營運秩序外,並期引導載客船舶業者提升服務品質與促進多元化船舶遊憩航程推出等效益,持續提升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營運品質與乘客權益維護。
前經中央各主管機關所提供意見修正,續於今年7月17日邀集相關公務管理機關(構)研商,再於7月27日辦理地方座談會以廣納意見之縝密程序後,酌予調整內容,擬具草案如附件,本次擬定重點如下:
一、說明訂定目的係為維護載客船舶營運品質(第一條)。
二、界定票價區間並規範不得經由另立名目而另訂低價,避免本收費標準失
去效能。另保留得以未依票價區間收費之條件,兼顧市場自由競爭機制
與防止壟斷而違公平交易精神(第二條)。
三、規範包船航程(含離岸參觀景點)不得低於五十分鐘,以維護航行安全
與消費權益(第三條)。
四、規範業者應充分揭露資訊以及業者不得記載事項,維護消費權益(第四
條)。
五、建立退票還款與協助機制以保障消費權益(第五條)。
六、本標準得依相關情況適時檢討調整。(第六條)。
七、規定實施日期(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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