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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訂定「南投縣政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7.02.01
預告日期: 107.02.01 ~ 107.03.02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107002806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二。
公告事項:

擬訂定「南投縣政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一、      草案提案機關:南投縣政府

二、      訂定之依據: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之規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三、      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      任何人得於30日內向南投縣政府建設處(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陳述意見。

容:

南投縣政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之規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申請本府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除各級政府機關設置或公益廣告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廣告物依規免申請雜項執照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二、廣告物依規須申請雜項執照者,每證新臺幣四百元。

三、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四、廣告物逾許可有效期限而重新申請,其構架之尺寸位置未變更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第 三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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