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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訂定「南投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公告日期: 107.12.11
預告日期: 107.12.11 ~ 107.12.25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070277895號
容: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業於1078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依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有關檢舉及獎勵之辦法,並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草案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訂定之目的及獎勵程序。(草案第二條)

三、訂定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種類(草案第三條)

四、檢舉方式及內容,並且規範檢舉人應留資料。(草案第四條)

五、機關受理檢舉後之查證、通知檢驗等應有作為。(草案第五條)

六、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得不予辦理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獎勵方式、檢舉標準及獎勵金額,及檢舉佐證資料內容。(草案第七條)

八、機關辦理審查及核發獎勵金頻率。(草案第八條)

九、不發給獎勵金之情形。(草案第九條)

十、機關應保密陳情人資料。(草案第十條)

十一、獎勵金來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係為鼓勵人民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之民眾由本府給予獎勵。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及獎勵程序

第三條 前條所稱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種類如下

一、柴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二、汽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三、機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定義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種類

第四條 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上傳資料至「烏賊車檢舉網站」,向本府環保局檢舉。

未依前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說明檢舉方式及內容,並且規範檢舉人應留資料。

第五條 本府環保局受理檢舉後,應即查證,被檢舉車輛經查證,目測判煙評定達不透光標準以上,確有污染之虞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檢驗。但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至其他地點接受檢驗。該地點之主管機關應將檢驗結果移由受理該檢舉案件之本府環保局處理。

本府環保局應將處理結果上網公告或回覆檢舉人。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本府環保局對於通知未到檢、檢驗不合格及重複被檢舉之車輛,應加強管理至污染改善完成。

說明機關受理檢舉後之查證、通知檢驗等應有作為

第六條 本府環保局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係於通知檢驗或改善期限內者,得併案處理。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

三、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

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

六、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本府環保局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說明機關受理檢舉案件,得不予辦理情形

第七條 經人民檢舉,本府環保局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本府環保局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或獎牌等獎項,由本府環保局決定。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本府及其他縣市環保局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五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所檢舉之車輛經本府環保局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本局目測判煙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柴油車輛經目測判煙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出廠日期

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以前出廠

百分之四十

以後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百分之三十五

以後至以前出廠

百分之三十

以後出廠

百分之二十

()汽油車輛、機車經目測判煙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三、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四、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

說明獎勵方式、檢舉標準及獎勵金額,及檢舉佐證資料內容

第八條  本府環保局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以每季核發乙次為原則。

說明機關辦理審查及核發獎勵金頻率

第九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舉發者。

二、以言詞或電話舉發,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舉發。

四、舉發之污染案件與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實。

五、同一污染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列舉不發給獎勵金之情形

第十條 本府環保局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機關應保密陳情人資料

第十一條 獎勵金由「南投縣環境保護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獎勵金之來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081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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