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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南投縣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及設施設備委託管理辦法」。
| 公告日期: |
1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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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8.02.14
~
1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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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建城字第108003585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11-2點 |
| 公告事項: |
擬訂定「南投縣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及設施設備委託管理辦法」。
一、草案提案機關:南投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南投縣政府為委託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促進用地與地上物各項設備之運作,確保民眾飲用水品質,訂定本辦法。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4日內向南投縣政府建設處城鄉發展科(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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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為促進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與地上物各項設備之運作,並確保民眾飲用水品質,本府將委託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爰擬訂「南投縣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及設施設備委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八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自來水延管工程用地之定義。(第二條)
三、本辦法委託管理之項目。(第三條)
四、本辦法委託管理之方式。(第四條)
五、本辦法委託管理之年限。(第五條)
六、本辦法委託管理者使用之限制規定。(第六條)
七、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之依循原則。(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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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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