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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修正「南投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 公告日期: |
1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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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8.03.04
~
1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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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稅房字第1080042608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二 |
| 公告事項: |
擬修正「南投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一、草案提案機關:南投縣政府。
二、修正之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向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2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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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南投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經本府於九十年七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歷經九十六年三月七日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二次修正。茲因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爰配合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文化資產類別名稱變更,修正法規名稱(名稱修正)。
二、配合本法授權條款由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爰為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訂本規則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配合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文化資產類別名稱變更,爰為文字修正,並將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標準整併為一條。(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增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經廢止登錄後恢復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起算時點,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配合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文化資產類別名稱變更,爰為文字修正,並將現行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有關資料通報程序整併為一條。(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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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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