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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2 07: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099094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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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滿一年以上並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或有特殊貢獻事蹟,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件者。

第 三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無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及勞動局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八月底前送本府社會及勞動局辦理。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項如下:

一、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南投縣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南投縣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參與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或對志願服務有特殊貢獻者,頒授南投縣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