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被害人或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犯罪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設籍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縣。
第 三 條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但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被害人所受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不得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前項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 四 條 醫療、驗傷與採證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傳染病預防投藥、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者,得核實檢據申請。
三、不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之醫療補助項目: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標準給付。
(二)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第 五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院所依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辦理。
二、相關專業人員心理復健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四十八小時,未滿一小時折半支給。
(二)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年補助三十六小時,未滿一小時折半支給。
(三)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一團體每年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未滿一小時折半支給。
(四)交通費補助:心理諮商外展服務,交通補助以公車來回票價計算,跨縣(市)則以輔導者住居地至本縣會談地點之火車及公車之來回票價計算。
三、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補助時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第 六 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案檢警偵訊律師費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二、每案每審律師費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狀、撰狀等)。
三、每案律師諮詢費用每小時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四、每案律師撰狀補助費用每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與第一款及第二款競合者,依第一款及第二款為補助上限。
第 七 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合計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第 八 條 緊急生活補助費用依本縣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每案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第 九 條 房屋租金補助:因遭受性侵害事件經本府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依實核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期限最長補助三個月。
第 十 條 實際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之被害人,因就業經本府評估無法自行照顧,需就托本縣托嬰中心或居家式托育人員,且無領取其他子女托育費用補助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子女托育費用補助:
一、依實核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期限最長補助三個月。
二、其子女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二歲兒童。
第十一 條 申請補助方式如下:
一、醫療與心理復健費用: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代其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自行付費於非特約醫院醫療院所就醫者,得於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律師與訴訟費用補助:於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影印本及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
三、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於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向本府申請。
四、房屋租金補助:由被害人於租屋後檢附申請表及房屋租賃契約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子女托育費用:由被害人檢附申請表及托育契約,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十二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第十三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依法追究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