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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7 2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大專院校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8023880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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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植日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並配合各
        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學生實習計畫,提供學生實習機會,以促進
        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習學生資格係指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
         位學程等相關系所學生。

三、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四、實習類別:
(一)暑期實習:於暑假期間提供實習機會,受理各校申請。
(二)期中實習:由本府視業務需要,提供期中實習機會。

五、實習時間:
(一)暑期實習:以每年七月至八月間,原則每日八小時,實習天數需四十天以
            上,總時數至少需三百二十小時。

(二)期中實習:以每年二月至五月及九月至十二月間,原則每日八小時,每週至
            少一天,總時數依各校自訂規定為限。


六、實習限制:
(一)暑期實習:各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實習申請,並檢附學生自傳、實習計
            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府彙辦,本府於三月舉行面談,四月底前函知面談
            結果,並於實習前一個月通知各校轉知學生實習報到相關事宜。

(二)期中實習:各校應於每年一月底或八月底前提出實習申請,並檢附學生自
            傳、實習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府彙辦,本府將另安排面談時間,並於
            面談結束後二週內函知各校面談結果及學生實習報到相關事宜。


七、暑期實習名額由本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布於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網站-社會工作
        專區;期中實習不另公告。

八、本府實習內容如下:
(一)社政體制之組織與功能的認識。  
(二)社會政策與法規實務運作的認識。
(三)社會福利行政實習。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實習(含個案、團體、社區工作方法)。
(五)方案設計與執行評估。
(六)本府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及社會資源的了解與運用。
(七)社會工作倫理。
(八)其他。

九、實習期間之學生膳宿、交通(含外勤)由學生自理;校方應投保學生意外平安
        保險,維護實習學生權益。


十、實習期間由本府指派服務滿三年以上之適當人選擔任機構實習督導。各校應指
        定實習老師定期督導,並於學生實習期間,與本府機構實習督導討論有關學生
        實習事宜。

十一、實習學生之差勤由本府各實習督導負責,請假時需依規定辦理手續(請假一
            天扣一分,無故缺席者扣三分)。無故缺席達實習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請
            假時數達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未按時繳交紀錄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
            者,即通知學校終止實習並不計實習成績;中途被停止實習或自行退出者亦
            同。


十二、實習學生之差勤由本府各實習督導負責,請假時需依規定辦理手續(請假一
            天扣一分,無故缺席者扣三分)。無故缺席達實習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請
            假時數達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未按時繳交紀錄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者,
            即通知學校終止實習並不計實習成績;中途被停止實習或自行退出者亦同。

十三、實習成績評估,原則依各校自訂之評估表評定實習生之實習成績,如該校未
            自訂評估表,則依下列項目及配分辦理之,另於實習證明書載明機構實習成
            績:
(一)出勤狀況(百分之十):遵守機構實習時間及請假等規定。
(二)實習態度(百分之三十):含學習意願與態度、學習積極性、工作責任感、
            挫折忍受度等。

(三)人際關係(百分之十五):與機構督導、社政人員的互動溝通,與其他實習
            生的溝通協調能力,與實習相關單位及受服務關係建立技巧、互動及關係結
            束的處理等。
(四)專業成長(百分之三十):瞭解機構功能與配合機構實務工作的程度、專業
           知能與實務操作之運用、瞭解與運用社會資源的能力、對專業自我的覺知及
            對專業角色的認真程度、遵守社工倫理守則、問題分析與解決能力、期中、
            期末測驗成績等。

(五)紀錄與報告(百分之十五):各項紀錄與報告內容之詳實程度、組織與分析
            能力、按時繳交報告等。

十四、如有未盡之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