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管制使用土地之處分及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其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對於個別違規案件有特殊情況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得視情形加重裁罰。
附表
違規內容
裁罰對象
裁罰次數及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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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違反本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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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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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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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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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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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7萬元罰鍰,並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命為一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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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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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命為一定之行為;得按次處罰,自第4次起每查獲1次,裁罰金額增加新臺幣3萬元,依此類推,最高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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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主政單位權責及統一查處作業機制,依「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要點」辦理。
二、位於農業用地上潛在易轉作工廠之大型違章建築,如經限期改正期限屆滿後,逾期仍未改善者,原則上應即於第2次裁罰時併同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之措施。除前開違規類型外,其他個別違規案件有特殊情況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亦得視情形處以停止供水、供電之措施。
三、對於惡意非法傾倒大量土石、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案件,於第1次裁處時即處以15萬元之罰鍰,後續按次處罰時,第2次處以21萬元,第3次以上每次處以3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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