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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13024483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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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工作,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權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適性教育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一)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類學生及幼兒。
三、辦理方式:
(一)受理方式: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就讀學校(園)(未入學者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園)依工作時程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後,各校(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二)應備資料及工作時程:依本縣當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所列事項辦理。
四、本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之工作項目:
(一)召開鑑定安置說明會、檢討會、工作會議及申復會議。
(二)蒐集各校篩選、評量及轉介資料。
(三)辦理各項評量工具研習。
(四)召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
(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延長修業年限及身心障礙幼兒暫緩入學審核。
(六)審核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需求、重新評估及教育安置之適切性。
五、綜合研判結果:
(一)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校(園)應依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二)疑似身心障礙、待觀察學生及幼兒:學校(園)得視學生及幼兒需求提供相關服務,觀察學生及幼兒狀況於至少半年後重新提出申請。
(三)非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轉請學校(園)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提供協助。
六、安置原則及班型: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安置,應考量其教育需求及參酌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以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為安置原則。但當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適性之特殊教育服務之情形時,得由鑑輔會彈性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二)安置班型:
1.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安置中、重度以上學生為原則,指學生及幼兒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為促進融合教育,經課程設計,其部分課程得在普通班接受適性課程。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年級、跨班教學。
2. 分散式資源班: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3. 巡迴輔導班: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三)若未安置於前款三類班型之一者,由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七、放棄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身分及相關服務:
(一)擬放棄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身分及相關服務者,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已屆鑑輔會交付應重新鑑定期限,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接受鑑輔會重新鑑定,則視同放棄相關服務。
(三)申請放棄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者,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另案陳報鑑輔會審議。
(四)申請放棄身心障礙幼兒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者,於當學年不得再次申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另案陳報鑑輔會審議。
八、重新安置:經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如經學校教師發現現有安置不適當者,可於安置二個月後提出重新安置之申請,惟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需實際到校三十天以上。
九、申復及申訴:
(一)申復: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如對鑑定安置決議有異議者,可於收到本府函文後二十日內,由學校以正式函文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復。
(二)申訴:如對前款申復結果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學校以正式函文向本府教育處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