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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推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特字第1130241334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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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培訓目標及對象:
(一)培訓目標:
1.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編制內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均須成為初階評估人員。
2.本縣六班以上規模未設特殊教育班之學校至少有一位教師擔任評估人員。
(二)培訓對象:
1.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2.於學校、幼兒園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3.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4.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5.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三、評估人員資格:
(一)本縣評估人員分為初階和進階二級制,依實際參與特殊教育鑑定評估或教育測驗培訓及評量實務工作狀況,經審核取得適當資格。
(二)初階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完成基礎培訓課程(如附表一)。
2.取得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施測證書(如附表二)。
(三)進階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參與一場個案研討。
2.連續協助初階評估工作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內實際進行鑑定評估工作計達十次以上。
3.近三年內報告審查結果皆為通過。
(四)資格審核方式:
1.本縣評估人員及升級之資格審核,由教育行政人員、專家學者,及本縣進階評估人員(三人以上),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2.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始得成為本縣初階評估人員或升級為進階評估人員。
(五)如自取得各級評估人員資格後五年內皆未執行本縣鑑定評量工作,或報告審查品質不佳經審查後列為精進對象者,應參與評估人員相關培(補)訓課程,並重新審查其資格。
(六)評估人員應每年參加相關專業知能研習至少三小時,以提升專業素養,充分了解現行相關法規。
四、評估人員工作內容、分工及配合事項:
(一)本縣依評估人力資源之分配劃分為南投區(南投市、中寮鄉、名間鄉)、草屯區(草屯鎮、國姓鄉)、埔里區(埔里鎮、魚池鄉、仁愛鄉)、竹山區(竹山鎮、鹿谷鄉)、水里區(水里鄉、集集鎮、信義鄉),以分區模式進行評估工作為原則,並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統籌相關事宜。
(二)各級評估人員工作內容及分工:
1.初階評估人員:
(1)疑似生初篩工作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之評量,並彙整評量結果及相關資料。
(2)進行評量結果分析,撰寫個案鑑定評估報告。
(3)支援鄰近或無評估人員學校鑑定安置工作。
(4)參與鑑定安置相關審查會議。
(5)協助本縣資賦優異鑑定工作。
2.進階評估人員:
(1)執行初階評估人員之工作內容。
(2)執行複審相關工作。
(3)指導初階評估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4)協助規劃及辦理評估人員培訓課程。
(三)各級評估人員每年應執行該級別所訂之工作項目,每年至少須完成一件鑑定評估報告,因特殊原因致無法執行評估工作時,應由服務學校出具書面證明,申請暫停執行任務。
五、派案原則:
(一)各級評估人員以評估校(園)內個案為原則,各校(園)應以共同分擔鑑定工作為前提,預先自行調配鑑定評估工作。
(二)校(園)內無評估人員需跨校派案時,由分區負責人分派之,如涉及跨區派案時,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負責協調。
(三)專職評估人員及具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以外之評估人員,每學年總案量以不超過十名個案為原則。
(四)學校評估人力資源不足時,應積極指派適當人選參加評估人員相關培訓課程。
六、差假:
(一)於校(園)內鑑定評估者,每案給予至少半日公假及課務排代。
(二)至他校(園)或幼兒園新生入園鑑定評估者,每案給予至少一日公差及課務排代。
(三)評估人員參加本縣鑑定安置工作相關會議時,其所屬學校應准予公差登記。
(四)評估人員公(差)假登記由所屬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或代課鐘點費。
七、獎懲:
(一)評估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得依下列規定予以敘獎:
1.當年度評估個案,經鑑輔會審查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施測個案量達五名以上且經審查測驗結果正確者另予嘉獎一次。
2.評估人員撰寫個案鑑定評估報告經鑑輔會及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審查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3.執行複審工作,經鑑輔會審核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4.擔任當學年分區負責人,經鑑輔會審核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二)執行評量鑑定工作績效不佳者,予以追蹤輔導。
(三)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計分錯誤或施測原則錯誤率達兩成以上,須重新接受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工具研習,並由鑑輔會指派進階評估人員督導。
八、工作費用:
(一)評估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工作,除有第二、三項規定情形外,依下列標準核給工作費用:
1.跨校派案者,核給跨校鑑定評估費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2.評估人員完成個案鑑定評估報告並經鑑輔會檢核後,核發報告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3.評估人員採用鑑定評估工具施測者,依下列條件核給施測費:
(1)施測個別化智力測驗,每案新臺幣三百元。
(2)訪談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完成訪談報告並經鑑輔會檢核後,每案新臺幣三百元。
(3)施測其他鑑定相關測驗,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4.進階評估人員進行複審工作並經鑑輔會檢核後,核發工作費用,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一)專職評估人員僅能核發施測費、複審工作費及交通補助費(單趟三十公里以下,每日一次新臺幣二百元;單趟三十公里以上,每日一次新臺幣四百元)。
(二)具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僅能核發報告費、施測費、複審工作費及交通補助費。
九、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鑑定評估人員及鑑定評估相關專業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及其他洩漏內容之行為。
(三)對鑑定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鑑定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鑑定評估報告及其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