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學節數,包括必修課程(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科目)。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時間之班級活動節數,應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六節,兼任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二節。
第 三 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 四 條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 五 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並依附表二及下列規定:
一、以本府核定學校之日間部(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國中編制班級數)、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分別為計算基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兩班折算為一班。
二、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所增兼職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含學程主任及輔導、課務、課外活動、招生等組長),經報本府同意後得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減少教學節數。
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而減授之教學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兼任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週上課總節數。
第 六 條 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日間部:比照前條附表二日間部教學組長之規定。
(二)進修部:比照前條附表二進修部教學組長之規定。
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附表二處(室)主任之規定。
第 七 條 學校教師減授節數核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全校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附表三:
一、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節數。
二、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三、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未設學程主任者得設學程召集人,其減授節數比照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附表三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 八 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學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
學校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教學節數占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
實習科目、稀有科目或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節數以不超過九節為限。
第 十 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主任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軍訓教官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節;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處主任之規定。
第十一 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或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 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校內、外教學節數合計,超出本標準所定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 條 學校附設國中部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授課節數依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及專任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減授節數,得依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前項國中部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其於各該部之每週教學節數,應按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占各該部之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
第十四 條 代理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十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高中部專任教師及兼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表
職別
節數
課程(領域、科目)
|
專任
|
兼導師
|
語文領域
|
國語文
|
十四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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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語文/臺灣手語
|
十六
|
十二
|
英語文
|
數學領域
|
社會領域
|
自然科學領域
|
藝術領域
|
綜合活動領域
|
科技領域
|
健康與體育領域
|
全民國防教育
|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
|
各群、科、學程之實習科目,包括專題實作
|
選修課程
|
前項教學節數,包括必修課程(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科目)。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時間之班級活動節數,應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附表二: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班數
節數
職務
|
九班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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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班至
十八班
|
十九班至二十四班
|
二十五班至三十班
|
三十一班至四十班
|
四十一班至五十班
|
五十一班至六十班
|
六十一班以上
|
副校長、秘書
|
七
|
五
|
三
|
一
|
一
|
O
|
O
|
O
|
日間部
|
處(室)主任、
圖書館主任
|
七
|
五
|
三
|
一
|
一
|
O
|
O
|
O
|
教學、註冊、訓育、生活輔導、衛生組長
|
八
|
八
|
六
|
五
|
三
|
一
|
O
|
O
|
上述各組及進修部以外之編制內各處室組長
|
九
|
九
|
七
|
七
|
五
|
三
|
一
|
O
|
進修部、
分部
|
部主任
|
五
|
三
|
一
|
O
|
O
|
O
|
O
|
O
|
進修部組長
|
六
|
六
|
四
|
三
|
一
|
O
|
O
|
O
|
各科、學程主任
|
依全科(學程)總班數三班以下者八節;四至六班者七節;七班以上者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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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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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班級數達六十一班以上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各置副組長一人,授課節數為每週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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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教師協辦行政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上限
班數
節數
職別
|
十八班以下
|
十九班至
三十班
|
三十一班至
五十班
|
五十一班以上
|
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上限
|
三十二
|
三十六
|
四十
|
四十四
|
一、以上班級數以全校班級數為計算標準。
二、協助行政工作內容應明確載明(如:協助處理代課事宜、辦理午餐事宜、排定監考表…)。
三、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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