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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沼液沼渣集運施灌車輛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水字第1130163269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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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落實循環經濟回收氮肥,補助購置運用於沼液沼渣施灌所需之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施灌機具及農地貯存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

(一)畜牧場:指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產業團體:能源公司、技術業、農業產銷班或由畜牧場組成之社團法人。

三、補助對象:

(一)本縣轄內畜牧場。

(二)本縣轄內產業團體。

四、申請補助經費運用用途:

(一)購置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

(二)購置施灌機具。

(三)設置農地貯存槽。

各補助用途項目最高補助經費(含運費及安裝工資):

(一)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

1.載運桶容量未達三點五立方公尺,每輛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七十一萬四千元。

2.載運桶容量三點五立方公尺以上,每輛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八十五萬七千元。

3.載運桶容量五立方公尺以上,每輛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4.載運桶容量八立方公尺以上,每輛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二萬八千元。

5.載運桶容量十立方公尺以上,每輛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四萬二千元。

6.載運桶容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每輛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二百一十四萬二千元。

(二)施灌機具:

1.桶容量五立方公尺以上,每組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十二萬八千元。

2.桶容量八立方公尺以上,每組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五十七萬一千元。

3.桶容量十立方公尺以上,每組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六十四萬二千元。

(三)農地貯存槽:

1.五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2.七點五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3.十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四千元。

4.十五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一千元。

五、補助經費以購置或設置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但按其情形不得逾前點各款之一所定最高補助經費。

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施灌機具及農地貯存槽之施灌使用、設置地點等,應納入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內容。

申請補助經費所設置相關設施(備),經本府審核不符本要點者不予補助。

本補助經費為購置新品,前經核定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且同一畜牧場或產業團體申請車輛項目補助,以一輛為限。

六、申請補助經費者應檢具沼液沼渣施灌營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或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

先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計畫書或其他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府將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府核定計畫書後,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須於計畫年度內完成交車及取得車籍資料,施灌機具或農地貯存槽亦須於計畫年度內完成交貨及設置。但在本補助經費年度預算經核准保留條件下,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時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完成者,不予補助。

七、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施灌機具及農地貯存槽,於交車、交貨或設置作業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經本府審核完成後核撥:

(一)領款收據。

(二)集運車輛、施灌車輛之照片及車籍資料影本。

(三)農地貯存槽、施灌機具製造廠商出具之新品保證書及完工照片。

(四)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正本。

(五)申請補助者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本府規定事項之文件。

八、本府於環境部同意結案日起五年內,每年將派員追蹤查核補助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施灌機具、農地貯存槽設備使用情形至少一次。五年期限屆滿後,如有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對象之不可抗力因素,應報經本府轉送環境部同意後始得轉讓、拆除或遷移。

九、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施灌機具、農地貯存槽自交車、交貨或設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將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使用年數比例廢止補助之一部分或全部,並要求繳回補助經費:

(一)擅自變更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施灌機具、農地貯存槽之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

(二)擅自拆遷農地貯存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擅自變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施灌機具、農地貯存槽。

(四)拒絕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章之一規定。

十、本要點補助之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應配合本府需求協調調度運用。

十一、申請補助經費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二、本府視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申請情況、預算額度及施政需求,得停止補助,或增減補助案次。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