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規範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及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擬具實施計晝、任務編組及學習單,提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場地,至少需有本縣境內場域。其辦理日數,國民小學一天、國民中學二天以內,由各學校依課程需求自行核處,免再報本府備查。但學校如有特殊情形,須延長活動日數,應事先檢具實施計畫、任務編組及學習單報本府核准。
第 五 條 戶外教育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學生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經准假者,可免參加。有因故未能參加者,學校應做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第 六 條 學校應依規定為參加戶外教育之師生、家長及相關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參加戶外教育之家長應自行負擔保險費。
第 七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如須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訂定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須注意安全風險管理:
一、行前隨時注意活動地區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二、落實行前安全教育,應遵守活動規定、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事項。
三、教學進行時應注意各項安全措施及天候、地形,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四、戶外教育期間,如遇颱風、意外或緊急事故,應即採取應變措施,減低事故影響程度,並迅速與學校及相關單位連繫,尋求必要協助,必要時應中止活動。
第 九 條 辦理戶外教育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有關活動所需之支援輔助事項(如交通及食宿)應以學校為簽約主體,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給予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公假,調整安排課務,其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各級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校外教學採購案件時,相關隨行人員之費用不得納入免支付項目。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