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為落實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教育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之零拒絕特殊教育服務目標,以實現最少限制與特殊教育學區就近安置的特殊教育基本原則,爰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作業對象為設有特殊教育班型之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教育學校及幼兒園。
三、學校及幼兒園為實施身心障礙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1、國中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2、國小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3、幼兒園階段每班安置學生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特殊教育班設置原則如下:
(一)高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二)國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數以不超過二十四人為原則。
(三)國小階段每班安置學生數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四)幼兒園階段每班安置學生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四、學校為實施資賦優異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設置原則如下:
(一)國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國小階段每班安置學生數以不超過二十四人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巡迴輔導班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評估審核後依當學年度總人數於每學期開始前統籌分配。
五、特殊教育班之增班原則以經南投縣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所安置之學生人數為基準,並經三年評估期。
六、特殊教育班之增班原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輔會安置達下列人數者:
1、國中階段至少為七人、國小階段至少為六人、幼兒園階段至少為五人,設置一班。
2、國中階段十三人至二十四人、國小階段十一人至二十人、幼兒園階段九人至十六人,設置二班。
3、國中階段二十五人至三十六人、國小階段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設置三班。
4、國中階段三十六人以上、國小階段三十一人以上,設置四班。
5、安置極重度者,其人數計算招收一人以二人計,障礙程度須經鑑輔會研判之。
6、幼兒園及國小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二名、國中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三名。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輔會安置達下列人數者:
1、高中階段至少四十五人設置一班。
2、國中階段至少二十四人、國小階段至少二十人、幼兒園階段至少三十人,設置一班。
3、國中階段二十五人至四十八人、國小階段二十一人至四十人、幼兒園階段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設置二班。
4、國中階段四十九人至七十二人、國小階段四十一人至六十人、幼兒園階段六十一人至九十人,設置三班。
5、國中階段至少為七十三人至九十六人、國小階段至少六十一人至八十人、幼兒園階段九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設置四班。
6、安置重度者,其人數計算招收一人以二人計,障礙程度須經鑑輔會研判之。
7、高中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三人;國中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三人;國小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二人;幼兒園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二人。
8、各教育階段教師之編制可視學生數調整如下:
(1)高中階段每班班級人數十六人至三十人時,得僅編制教師二人;十五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2)國中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三名,每班班級人數九人至十六人時,得僅編制二名教師;八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3)國小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二名,每班班級人數十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4)幼兒園階段每班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資賦優異學生經鑑輔會安置達下列人數者:
1、國中階段至少為三十人、國小階段至少為二十四人,設置一班。
2、國中階段三十一人至六十人、國小階段二十五人至四十八人,設置二班。
3、國中階段至少為六十一人至九十人、國小階段至少四十九人至七十二人,設置三班。
4、國中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三人;國小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二人。
5、各教育階段教師之編制得視學生數調整如下:
(1)國中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三人,一班班級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人時,得僅編制二名教師;十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2)國小階段每班教師編制二人,一班班級人數十二人以下時,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四)巡迴輔導班係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分佈及需求狀況評估後,經南投縣特殊教育諮詢會通過後調增班級。
(五)幼兒園階段師生比不超過一比十五;國小階段師生比不超過一比十;國中階段師生比不超過一比八。
七、特殊教育班減班或轉型原則應有三年評估期,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中階段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1、原有三班之學校:學生數十三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及服務模式;學生數十二人以下,其中二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2、原有二班之學校:學生數十二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3、原有一班之學校:學生人數低於六人以下,本府考量區域性及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得為特教人力資源、班型、服務模式調整。
(二)國小階段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1、原有四班之學校:學生數二十一人至三十人,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及服務模式;學生數十一人至二十人以下,其中二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學生數十人以下,其中三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2、原有三班之學校:學生數十一人至二十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及服務模式;學生數十人以下,其中二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3、原有二班之學校:學生數十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4、原有一班之學校:學生人數低於五人以下,本府考量區域性及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得為特教人力資源、班型、服務模式調整。
(三)幼兒園階段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本府依身心障礙學生數及地理性分區設置班級,設有班級之地區學生人數低於四人以下,本府考量其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得為特教人力資源及班型調整。
(四)身心障礙教育之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下列方式辦理:
1、高中階段每班安置學生數低於十五人,不設班,得僅編制教師一人。
2、國中階段:
(1)原有三班之學校:學生數四十八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及服務模式。
(2)原有二班之學校:學生數二十四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及服務模式。
(3)原有一班之學校:本府考量區域性及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得為特教人力資源調整及服務模式。
3、國小階段:
(1)原有三班之學校:學生數四十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及服務模式。
(2)原有二班之學校:學生數二十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及服務模式。
(3)原有一班之學校:本府考量區域性及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得為特教人力資源調整及服務模式。
4、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設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故本府得就整體人力考量,不調整班型而將教師調至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協助本縣特殊教育行政或擔任專職心理評量人員。
(五)資賦優異教育之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中階段:
(1)原有三班之學校:學生數六十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2)原有二班之學校:學生數三十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3)原有一班之學校:本府考量區域性及特殊教育學生需求,得為特教人力資源調整。
2、國小階段:
(1)原有四班之學校:學生數七十二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2)原有三班之學校:學生數四十八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3)原有二班之學校:學生數二十四人以下,其中一班調減或調整班型。
(4)原有一班之學校:本府考量區域性及特殊教育學生需求,得為特教人力資源調整。
3、本縣設有資賦優異資源中心,故本府得就整體人力考量,不調整班型而將教師調資賦優異資源中心協助資優教育行政。
(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教師經本府人力調配至其他未設置班型學校服務時,以資源班模式提供特教服務。
八、申請設置身心障礙班之學校以有空餘教室為優先,各校不得以新增班級為由,申請興建新教室。
九、特殊教育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應任用合格且適任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之,並優先適用本府特教人力調配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