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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造成聯外道路中斷,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收容處所之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
民生用品:
(一) 危險潛勢區域:
1. 易成孤島地區:依本府盤點屬易成孤島地區清冊指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大規模崩塌、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日份為安全存量。
2. 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或其他方式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二) 非危險潛勢區域: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
 實際安全存量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參考聚落人口數,依前項規定儲存原則酌定之;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計算基礎為現有實際居住人數;保全對象範圍,依各村里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各鄉(鎮、市)公
所並應將糧食儲備情形函報本府備查。
 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得依其轄內危險與非危險潛勢區域、交通路線規劃、民生物資需求等因地制宜訂定民生物資開口供應契
約或行政支援協定,其契約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危險潛勢區域係指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核列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暨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酌列之危險區域。
三、 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 食品類:
1. 主食:包括米、麵條、泡麵、乾糧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 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 其他如真空調理包、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 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本府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 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 購置或配置。
(四) 日用品類:牙刷、牙膏、 衛生纸、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
商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有關易成孤島地區之避難收容處所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須以實際存放於避難收容處所為限;其餘地區之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得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內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需求。
四、 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 食品類:
1. 主食:包括米、麵條、泡麵、乾糧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保全戶實際需求數核計。
2. 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 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三) 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 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五) 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避難收容處所未能依前項供給糧食及民生用品時,膳食主副食費依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補助收容安置單位或民間團體供應熱食服務。
五、 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 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 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得因地制宜訂定民生物資開口供應契約或行政支援協定,各鄉(鎮、市)公所訂定前揭契約
或協定應送本府備查。
(三) 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各鄉(鎮、市)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城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四) 各鄉(鎮、市)公所依規定配發物資後,應於一個月內將配
發情形及印領清冊函報本府備查。
六、 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 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各郷(鎮、市)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造冊於每月十五日前報府備查(各公所政風、主計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實地盤點暨簽核),易成孤島地區則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結合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配合鄉(鎮)公所定期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實地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 糧食及民生用品由各鄉(鎮、市)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視物資原保存期限長短區分為一至二個月)前完成盤點備文送本府知悉,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 轉由轄內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2. 其他公務用途:除政府公糧物資外,本府得自行訂定用途。
3. 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若因儲備場所不良、損壞等個別因素得由各鄉(鎮、市)公所照相後繕具民生物資品名、數量等清冊因地制宜個案專案報本府核定後處理。
(四) 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處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本府備查。
(五) 本府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作業採年度稽核及不定期查核方式辦理,抽核不實得請各鄉(鎮、市)公所政風、主計單位就其不實處加強每月稽核。其獎懲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七、 本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及各鄉(鎮、市) 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