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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危險區域(村里、聚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確保居民糧食及
    民生物資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二級儲存原則,預
    存糧食及民生物品:
 (一) 危險潛勢區域: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
      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七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 非危險潛勢區域: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生
      用品以一日份為安全存量。
    實際安全存量由本府或各鄉 (鎮、市) 公所參考聚落人口數,依前項
    規定儲存原則酌定之;各鄉 (鎮、市) 公所並應將糧食儲備情形函報
    本府備查。
    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得依其轄內危險與非危險潛勢區域、交通
    路線規劃、民生物資需求等因地制宜訂定民生物資開口供應契約或行
    政支援協定。
    危險潛勢區域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核列之土石流潛勢溪
    流暨本府或各鄉 (鎮、市) 公所酌列之危險區域。


三、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 食米及飲用水: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二) 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
      配置。
 (三) 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
      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臨時災民收容所未能依前項供給糧食及民生用品時,膳食主副食費以
    每人每日新台幣一百一十五元發給。


四、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規定如下:
 (一) 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
      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 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得因地制宜訂定民生物資開口供應契約
      或行政支援協定,各鄉 (鎮、市) 公所訂定前揭契約或協定應送本
      府備查。
 (三) 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各鄉 (鎮、市) 公所指定專人負
      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
      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而致民眾有
      斷糧之虞,或道路搶通但有土石流之虞,或進住臨時災民收容所時
      ,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三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
      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各鄉 (鎮、市) 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四) 各鄉 (鎮、市) 公所依規定配發物資後,應於一個月內將配發情形
      及印領清冊函報本府備查。


五、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 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各鄉 (鎮、市) 公所指定專人管
      理,並定期盤點造冊於每月十五日前報府備查 (各公所政風、主計
      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實地盤點暨簽核) 。遇有重
      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 (里、鄰) 長、指定團體或特定
      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 糧食及民生用品由各鄉 (鎮、市) 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
      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 各鄉 (鎮、市) 公所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 (視物資
      原保存期限長短區分為一至二個月) 前完成盤點備文送本府知悉,
      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其公開拍賣或配發物資後一個月內造冊報本
      府備查。
      1 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 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若因儲備場所不良、損壞等個別因素得由各
      鄉 (鎮、市) 公所照相後繕具民生物資品名、數量等清冊因地制宜
      個案專案報本府核定後處理。
 (四) 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處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將辦
      理情形報本府備查。
 (五) 本府就各鄉 (鎮、市) 公所辦理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
      理及配發等作業採年度稽核及不定期查核方式辦理,抽核不實得請
      各鄉 (鎮、市) 公所政風、主計單位就其不實處加強每月稽核。其
      獎懲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辦理。


六、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
    由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