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及第二十三條訂定南投縣辦理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凡設籍本縣之居民,因罹患重病無力就醫、遭遇意外傷害、死亡或其
他重大之急難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得依本要點給予急難救
助。
三、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者,不再核發
救助金。
四、本府辦理急難救助分下列二種:
(一)由本府辦理:如經鄉(鎮、市)公所救助後仍無法紓困者,由當地
鄉(鎮、市)公所將資料轉報本府核辦;至於其他個案,由本府斟
酌案情實際需要直接派請社工員訪視,依訪視結果簽辦。
(二)申請上級政府救助:經本府救助後仍未能紓困者,轉請上級政府給
予救助。
五、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酌情核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救助
金。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如有特殊急難事由之案件,其救助金額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另行辦理
。
六、申請急難救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填寫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製作一式二份)。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三)全戶戶籍謄本及全戶稅賦證明。
七、急難救助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急難救助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或戶長向轄區村(里)幹事領取申請
書表,具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由其親屬或村(里)長代為辦理,受
理申請之村(里)辦公處以當事人戶籍地為準。
(二)村(里)幹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儘速進行瞭解,並依實際情形填
具意見於申請表內之村(里)辦公處欄後,送交當地鄉(鎮、市)
公所核辦。
(三)鄉(鎮、市)公所接獲急難救助申請書後,應隨到隨辦,並於申請
表內簽註意見並敘明辦理及救助情形後,轉報本府核辦。
八、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二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以年度內
發給一次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急難救助時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
金,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辦法所需救助金在原編列預算內開支,如有不足,由本府預備金或
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十一、缺乏車資返鄉者,由本府審酌返鄉路程核予補助,中部五縣、市(
南投縣、雲林縣、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
元,其他縣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並得依實際需要酌予補助早
餐新臺幣三十元、中、晚餐新臺幣五十元。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