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勞工教育,增進勞工生活知識,提
高工作效能,以提升生活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工會勞工教育,應以課程講授及實例講解方式,於縣內辦理,有關
課程編列、講師人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編列:每場次至少應安排四小時以上。
1.勞工教育講習課程之編列依下列規定:
(1)講習半天(四小時)者:專業課程三小時及一般課程一小時或專業課
程四小時。
(2)講習一天(八小時)者:專業課程六小時及一般課程二小時或專業課
程八小時。
2.勞工教育講習專業課程與一般課程之科目如下:
(1)專業課程:工會組織與發展、工會實務、勞資協商、勞資爭議處
理、全球化經濟下之勞動關係、勞動政策、勞動三權、勞動基
準、安全衛生與職災保護、勞工保險、就業安全、性別與就業、
勞工退休制度及各工會所屬之專業技能等課程。
(2)一般課程:身心健康、情緒管理、資訊知識、法律知識、交通安
全、家庭理財、人際關係、居家安全、心靈改革、消費保護及全
民國防等課程。
(二)講師人選:聘用授課講師,請優先運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
(www.cla.gov.tw)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勞工教育師資名錄。
三、補助對象:本縣縣級總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四、補助項目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
元,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二)誤餐費: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之人數核給,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七十
元。
(三)印刷文具費: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之人數核給,每人每場次最高新
臺幣五十元。
(四)郵資費:每場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依中華郵政(股)公司普
通郵件計資。
(五)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場地租金:依實際租用場地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七)雜支費:以每場次經費未列雜支前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五、補助原則:
(一)職(產、企)業工會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下每場次最高補助新壹幣一萬
元,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縣級總工會
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職(產、企)業工會以補助一年一次為原則。
(三)縣級總工會統籌辦理「本縣各產職業工會勞工教育(研習會)」或辦理
「中部三縣市總工會會務聯繫研討會」,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不
受本要點之限制。
六、申請補助程序:
(一)以活動前一個月,由工會擬具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時間、地點、
人數、課程、講師名錄及經費概算),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為原則。但成
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申請。
(二)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年度終了應依本府通知最後核銷期限)內,由
工會檢附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支出憑證、收據、銀行存摺影本、執行
成果報告表、學員簽到簿、成果照片,報本府核銷,如未於期限內報本
府核銷,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三)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辦理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工會未依本要點或
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除追繳所補助之
經費外,列為本府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同一場次勞工教育訓練,已由上級單位或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費者,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各工會未能依原申請時間實施勞工教育者,應於七天前向本府申請展延,
逾期撤銷核定之補助費。
(六)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科目項下支應,用罄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