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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申
     訴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設置特殊教育諮詢會(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組織及人員如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縣長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二)其幕僚業務由本府教育處辦理。
三、本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一)提供特殊教育發展方向作為政策訂定與執行之參考。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理之諮詢與特殊教育活動之指導。
(三)提供申訴服務,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
(四)整合各方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四、本會會議召開之時期:
  〈一)本會應於每學期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檢討會,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單位、團體代表及人員
        列席參加。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