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四條急難救助事項,爰依據第二十三條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之居民,具有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給予急
難救助。
三、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者,不再核發救助金。
四、本府辦理急難救助分下列二種:
(一)由本府辦理:如經鄉(鎮、市)公所救助後仍無法紓困者,由當地鄉(鎮、
市)公所將資料轉報本府核辦;至於其他個案,由本府斟酌案情實際需要直
接派請社工員訪視,依訪視結果簽辦。
(二)申請上級政府救助:經本府救助後仍未能紓困者,轉請上級政府給予救助。
五、急難救助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急難救助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或戶長向轄區村(里)幹事領取申請書表,具
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
辦理者,得委由其親屬或村(里)長代為辦理。
(二)村(里)幹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儘速進行瞭解,並依實際情形填具意見於
申請表內之村(里)辦公處欄後,送交當地鄉(鎮、市)公所核辦。
(三)鄉(鎮、市)公所接獲急難救助申請書後,應隨到隨辦,於申請表內簽註意
見並敘明辦理及救助情形後,轉報本府核辦。
六、申請急難救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填寫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製作一式二份)。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全戶戶籍謄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者,經審核個案實際生活陷困之事實
後,酌情核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救助金;如屬特殊急難事由之案件,另行專
案簽請縣長核定其救助金額。
八、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二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內發給一
次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如有虛偽不實而領取救助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外,並移請司法機關
偵辦。
十、本要點所需救助金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如有不足,由本府預備金或其
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十一、缺乏車資返鄉者,由本府審酌返鄉路程核予補助,中部五縣、市(南投縣、雲
林縣、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其他縣市最高補助
新臺幣六百元,並得依實際需要酌予補助早餐新臺幣三十元、中、晚餐新臺
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