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4 00: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社會救濟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集中地方各界資源,協助政府辦理
    救濟事業,籌募救濟經費,發揮社會救濟功能,改善低收入戶及弱勢
    族群生活,特設南投縣社會救濟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會報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協助救濟經費公益勸募事項。
(二)關於勸募所得款物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關於勸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事項。
(四)協助(創造)低收入戶就業機會。
(五)關於發動民間力量配合政府推行救濟事項。
(六)關於本會報推行之工作成果審核事項。


三、會報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七至九人組成之,其成員
    如下:
(一)本府有關單位主管。
(二)工商企業代表。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四)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五)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派兼之,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報每年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
    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主席。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行政事務。辦事人員一至三人,由本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辦理
    之。


六、本會報募得經費,應以協助政府改善低收入戶、弱勢族群生活及發展
    社會救濟事業為限,不得移作他用,支用範圍如下:
(一)急難救助。
(二)三節(春節、端午節 中秋節)慰問弱勢團體。
(三)失能低收入戶民眾看護、醫療、健保等救助。
(四)低收入戶災害住屋協助重建。
(五)依捐贈人指定用途者。
(六)本會報勸募、救濟所需之行政費用。
(七)其他經本會報委員會決議之社會救濟事項。


七、本會報籌募所得,應專戶存儲,由委員會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負責保管
    。


八、本會報公益勸募所得款物用途之研議,應以辦理第六點各款救濟為限
    ,不得移作他用。每年度終了應將募得財物收支處理情形辦理公告徵
    信,並報內政部備查。


九、本會報以政府所定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
    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年度終了時將本會報收支處理情形,報請內
    政部備查。


十、本會報所有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支領開會
    出席費、交通費。


十一、本會報所需行政事務費用,由本會報酌編經費支應之。


十二、捐獻社會救助事業,得依現行法令有關減免稅捐之規定,申請減免
      。


十三、本會報對協助本府辦理救濟事業有特殊貢獻人士或社團,得報請本
      府依法褒揚。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