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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8 21: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採購之藥品,應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可給付之藥品為原則。並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申報藥品費用。

二、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應採購依衛生福利部辦理聯標共同供應契約招標,﹙下稱部聯標共同供應契約﹚之藥品。但基於醫療實際需求,經各所醫藥相關人員五人以上成立審議小組審查,製成會議紀錄送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後,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部聯標共同供應契約外之積極性治療用藥品。

三、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醫師兼主任及藥師應視消耗量來決定採購之品項、藥量。藥師為藥品管理人員,應按月將藥品進出使用情形列表告知醫師兼主任適時處理,避免藥品逾期浪費公帑或藥品短缺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四、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常備藥品,以該所最近三個月總消耗量為上限,以二週消耗量為下限,訂定安全存量。

因應市場現況,得以廠商願意供應之最少出貨量為最低採購量。

因醫療實際需要採購每月調劑用量少於廠商單次最低出貨量百分之三十五之低耗用量藥品,月庫存量得不依第一項規定訂定安全存量。

五、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醫師兼主任擬自行申請異動或屆齡退休,離職時未消耗之藥品,以一個月消耗量或一個月用藥總金額為上限;超量藥品由醫師兼主任依法妥處,避免藥品閒置或逾期,浪費公帑,增加醫療成本。另依人事法規臨時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時程緊迫者,得免適用上開規定。

六、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藥品管理人應確實掌握藥品庫存量,各所至少每月盤點藥品存貨一次,如發現將屆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藥品,應即向廠商更換新品,或於本局內部資訊網公布藥品明細供其它各所洽購,以利藥品流通,減少浪費。

藥品逾期由原需求醫師負責該逾期藥品費用,依程序按月造冊報局備查,由各所相關人員二人以上銷毀。但新興疾病防疫特殊用藥、解毒劑、Bosmin等急救藥品不在此限,並應先報本局核定,再辦理轉帳。

每月盤點之盤損、盤盈量須報請醫師兼主任核定後始得辦理調整,並列入銷貨成本。

七、衛生所及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藥品管理應注意藥局、藥庫之貯存環境,藥品應放置陰涼處,以維護藥品品質。

八、衛生所、室間醫療作業應建立藥品領用制度並按月造冊呈各衛生所醫師兼主任核定,藥師依據核定之最低存量下限,提出訂貨需求,藥品之採購及驗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局由藥政及毒品防制科、企劃及長期照護科、行政科、會計室、政風室組成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赴各所實地稽查藥品採購、庫存情形。稽查結果如發現未處理之逾期藥品、庫存量超出本規定上限或藥品數量與報表不符時,該所應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報請本局核定,倘逾期仍未改善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