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管制使用土地之處分及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其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對於個別違規案件有特殊情況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得視情形加重裁罰。
四、執行本法按次處罰時,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對裁處對象,先經施予限期改正之程序,始得施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