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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4 00: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勞工教育,增進勞工生活知識,提高工作效能,以提升生活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工會勞工教育,應以課程講授及實例講解方式,有關課程編列、講師人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編列:每場次至少應安排二小時以上。勞工教育講習課程之編列依下列規定:

1、每場次至少應安排十分鐘以上社會及勞動政策宣導:宣導主題與教材,請至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網頁\勞資關係專區\工會”項下載使用。

2、至少應安排二小時專業課程:專業課程包括工會組織與發展、工會實務、勞資協商、勞資爭議處理、全球化經濟下之勞動關係、勞動政策、勞動三權、勞動基準、安全衛生與職災保護、勞工保險、就業安全、性別平等與就業、勞工退休制度、性騷擾防治及各工會所屬之專業技能等課程。

(二)講師人選:聘用授課講師,請優先運用「全國勞教E網」(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勞動資源補給站\專家資料庫」,或「中彰投三縣市授課講師資料庫」(置於“社會及勞動處網頁\勞資關係專區\工會”項下)。

三、補助對象:本縣縣級總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四、補助項目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二)誤餐費: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之人數核給,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三)印刷文具費: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之人數核給,每人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五十元。

(四)郵資費:每場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依中華郵政()公司普通郵件計資。

(五)場地布置費:依實際布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場地租金:依實際租用場地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七)雜支費:以每場次經費未列雜支前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五、補助原則:

(一)按前述補助項目及審核標準,以預計參與人數核定補助金額,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依實際參與勞工教育人數覈實核撥補助款。

(二)各工會以補助一年一次為原則。

(三)縣級總工會辦理中、彰、投總工會會務聯繫研討會,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六、申請補助程序:

(一)以活動前一個月,由工會擬具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時間、地點、人數、課程、講師名錄及經費概算),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為原則。但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申請。

(二)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年度終了應依本府通知最後核銷期限)內,由工會檢附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支出憑證、收據、銀行存摺影本、執行成果報告表、學員簽到簿、成果照片等報本府核銷,如未於期限內報本府核銷,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三)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辦理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工會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列為本府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同一場次勞工教育訓練,已由上級單位或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各工會未能依原申請時間實施勞工教育者,應於七天前向本府申請展延,逾期撤銷核定之補助費。

(六)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科目項下支應,用罄即停止補助。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