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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落實循環經濟回收氮肥,補助設置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

(一)畜牧業:指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二)產業團體:農業產銷班或由畜牧業組成之社團法人。

三、補助對象:

(一)本縣轄內畜牧業。

(二)本縣轄內產業團體。

四、申請補助經費應使用於設置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用途,並以新品為限,其最高補助經費(含運費及安裝工資)如下:

(一)五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二)七點五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二千元。

(四)十五立方公尺以上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一萬元。

五、補助限制:

(一)補助經費以購置或設置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但按其情形不得逾前點各款之一所定最高補助經費。

(二)設置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之地點,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應經本府核定。

(三)申請補助經費所設置相關設施(備),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六、補助程序:

(一)申請補助經費者應檢具沼液沼渣施灌營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或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

(二)先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計畫書或其他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府將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本府核定計畫書後,須於計畫年度內完成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之交貨及設置。但在本補助經費年度預算經核准保留條件下,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時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完成者,不予補助。

七、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之設置作業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本府審核完成後核撥:

(一)領款收據。

(二)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製造廠商出具之新品保證書及完工照片。

(三)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影本。

(四)申請補助者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本府規定事項之文件。

八、本府於核發補助經費後五年內,每年將派員追蹤查核補助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設備使用情形至少一次。

九、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設置後起算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將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使用年數比例廢止補助之一部分或全部,並繳回補助經費:

(一)擅自變更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之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

(二)擅自拆遷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拒絕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章之一規定。

十、申請補助經費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一、本府視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申請情況、預算額度及施政需求,得停止補助,或增減補助案次。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