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一種課程(領域、科目)或二種課程(領域、科目)而每週教學節數相同之課程者,依附表一各課程(領域、科目)基本教
學節數。
二、擔任二種以上每週不同基本教學節數課程(領域、科目)者,依附表一各課程(領域、科目)基本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為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
三、班級活動節數納入導師基本教學節數計算,其餘團體活動覈實計支鐘點費或演講費。但該課程屬全學期教學者,得納入教師基本
教學節數。
四、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領域、科目)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
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
相關規定辦理。
六、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每週十六節,兼任導師每週十二節。
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應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者,得分組上課。
第 三 條 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 四 條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
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 任選手培訓或縣立高中等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 五 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一般軍訓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
十節;軍訓主任教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處主任之規定。
第 六 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並依附表二及下列規定:
一、以本府核定學校之日間部(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國中編制班級數)、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分別為計算基準。但輪調
式建教合作班兩班折算為一班。
二、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須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
授輔導相關課程者,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辦理。
三、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比照進修部教學組長之規定。
四、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所增兼職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含學程主任及輔導、課務、課外活動、招生等組長),經報本府同意後得比照
同級兼任行政職務專任之教師減少教學節數。
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而減授之教學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兼任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週上
課總節數。
第 七 條 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減教學節數核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科領域(包含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及藝能六大領域)召集人酌減二節,其中藝能領域包含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
等領域。
二、學校辦理綜合高中未設學程主任者得設學程召集人,其減授節數比照學科領域召集人。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校務酌減節數依附表三辦理,減授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
決議之節數,其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以擔任童軍團長、協辦補救教學及實際參與其他重大教育政策推動者,列為優先減教學節
數對象。
四、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
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款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 八 條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超時教學鐘點費核
發方式如下:
一、排定之每週校內、外教學節數超出本標準所定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超時教學節數核給鐘點費;超時教學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
課表中,並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
二、整學期兼、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兼、代課節數計算並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為實際兼、
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上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核發鐘點費。
三、超時教學節數每週不超過七節,超時教學節數與代課節數合計每週不得超過十二節,校內、外及進修部應合併計算;學期中之短
期代課者不列入計算。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本府核准,不在此限。
四、設有體育班之學校寒、暑假應開設競技專項運動綜合訓練者,寒假以三學分、暑假以六學分為限,依實際教學節數核給鐘點費。
學校依規定排課核算後,超時教學節數於相關經費項下覈實支給鐘點費。
第 九 條 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定課程,實習科目、稀有科目或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
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不超過九節為限。
第 十 條 縣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國中部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授課節數應依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
業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及專任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減授節數,得依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
節數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代理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