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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訴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設置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組織及人員如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縣長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家長代表聘兼

        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四、本會會議召開之時期:

(一)本會至少每年度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單位、團體代表及人員列席參加。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