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制度,針對身心障礙者鑑定報告及各項法定福利需求,籌組專業團隊審查確認身障資格及需求評估結果,特依據身心障礙者保障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專業團隊審查及異議審查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委員組成如下:
(一) 內聘專業人員: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社政人員、需求評估人員、職業輔導評量人員,衛生局醫務行政人員,教育處特殊教育人員擔任之。
(二) 外聘專業人員由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擔任之。(資格要件如附表一)
三、 本小組視需求召開,會議召集以三名至五名委員出席審查為原則,其中外聘委員部分,依當次審查案件類別選聘之。
本小組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社會福利科科長擔任,副召集人由社會及勞動處社會福利科社工督導擔任;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依衛生主管機關核轉已記載鑑定類別與鑑定綜合等級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據以核定身心障礙資格。
(二) 審議與確認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之判定結果。
(三) 審議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異議案件。
(四) 其他:如針對行動不便者及必要陪伴者資格認定審查原則之修訂。(審查原則如附表二)
五、 本小組委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具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應接受本府規劃之專業人員相關訓練課程,經受訓合格者由本府核發訓練證明,並納為本小組委員建議名單資料庫。
六、 本小組審議身心障礙資格、福利與服務判定結果、異議案件時,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係屬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 本小組外聘專業人員出席審查會議,出席費每場次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本府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於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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