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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21 1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縣政建設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管字第1150157675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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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縣政建設,協助解決執行困難,提升行政效能,特設南投縣政府縣政建設推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下載決標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停工、終解約後須重新發包及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等樣態,或經主席裁示列入本會報討論之公共工程及相關建設案件,追蹤其辦理情形及改善措施。
(二)中央政府補助本縣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計畫、教育補助經費計畫、基本設施補助經費計畫執行效能。
(三)檢討中央規定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
(四)其他有關促進本縣公共工程及相關建設案件順利執行事項。
(五)核議有關計畫執行之獎懲事宜。
未列入本會報討論之案件,由各主辦機關(單位)依權責自行列管辦理情形;涉及所屬機關、學校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單位)督導。案件如有跨機關協調、執行困難或其他必要情形者,得提報本會報說明或協調。
三、本會報由秘書長擔任主席;主席未能主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主持。幕僚業務由本府計畫處辦理。
四、本會報依各次會議案由及檢討案件,通知相關機關(單位)、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出席,出席人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各局處由副局(處)長率隊出席。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自辦案件由教育處統一彙整報告。
(三)各鄉鎮市公所及其他機關應指派熟悉案情及業務內容之人員出席。
(四)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五、本會報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