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係協助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協調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或專員、主任於會議召開前,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
(二)農業處。
(三)社會及勞動局。
(四)觀光處。
(五)建設處。
(六)地政處。
(七)工務處。
(八)教育處。
(九)財政處。
(十)主計處。
(十一)人事處。
(十二)新聞及行政處。
(十三)計畫處。
(十四)文化局。
(十五)環境保護局。
(十六)原住民族行政處。
(十七)衛生局。
(十八)採購中心。
(十九)政風處。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 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與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五、 本小組幕僚業務,由財政處負責,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相關事務。
六、 本小組成員異動時,由財政處逕請人事處發布兼派(免兼)令。
七、 各單位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時,依各案件性質不同,得由各主政單位擇定相關人員另組工作小組,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