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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5 1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313282號令
法規體系: 編制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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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ㄧ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單一編制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合                              計 二十(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