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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青年事務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青公字第1150113882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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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青年需求、廣納青年意見,使有創意及可實行之意見或建議成為本府推動政策之參考,特設本府青年事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促進青年公共參與。
(二)傾聽青年聲音,研析青年關心議題。
(三)提供青年政策、議題規劃之參考。
(四)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務及政策議題討論。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八人:財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建設處處長、觀光處處長、農業處處長、新聞及行政處處長、社會及勞動局局長、文化局局長。
(二)民意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南投縣議會推薦。 
(三)專家或學者代表二人。 
(四)關心本縣在地議題,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並設籍本縣之十八歲至四十五歲青年代表八人至十人(其中包含大專院校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青年代表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中,單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由候補人員補聘之或補行遴聘(派),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府得依政策需要或執行成效,每二年檢視本會是否續行辦理。若決定續行辦理,方進行委員遴聘(派)事宜。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南投縣青年發展所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南投縣青年發展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副召集人或指派人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屬機關代表者,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員出席會議。
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克出席者,應於開會前三日內完成請假程序,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七、提案委員應對提案之案情及可行性進行充分說明。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組成跨局(處)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並得邀請外聘委員列席提供意見。
十、本會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指派主管以上人員或其代理人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民間人士提供意見。
十一、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南投縣青年發展所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