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教師合聘,以提高專長教師授課比率,並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
三、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合聘學校,以不超過三校為原則。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本縣之同一或鄰近行政區為原則。
主聘學校為因應課程調整,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報經本府教育處同意,更換從聘學校。
四、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不超過該校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為限,全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五、 合聘教師於各主聘及從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並依本縣該階段之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辦理。
二校合聘者,每週減授課節數二節;三校合聘者,每週減授課節數三節。
六、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從聘學校之更換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依一般專任教師之規定及第二點規定辦理。
七、 合聘教師往返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授課之交通費,依中央規定辦理;若無中央規定時,其核給基準以教師於學期期間(不含寒暑假)實際授課天數,依本府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旅費補充規定辦理。
八、 合聘之形式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以一校為主聘學校,由主聘學校提列一位專任教師員額,另一校或二校為從聘學校,從聘學校不需提列專任教師員額。
(二) 二校互為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每校均應各提列一位專任教師員額,各聘任一位合聘教師。
(三) 三校互為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每校均應各提列一位專任教師員額,各聘任一位合聘教師。
九、 合聘教師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改聘為主聘學校之一般專任教師:
(一) 主聘學校已無合聘需求,或於領域、科目學習節數之授課需求,足以聘任教師一人。
(二) 經主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府教育處同意。
主聘學校受理前項申請者,應於一週內函文通知從聘學校;審查結果確定後,亦同。
合聘教師介聘事宜,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辦理。
原主聘學校辦理合聘教師缺額介聘作業,應明確載明該介聘缺額性質為合聘教師。
惟合聘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本點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經教育主管機關介聘得繼續擔任合聘教師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若經教育主管機關介聘無法繼續擔任合聘教師者,可提前轉任一般專長教師,且無須受本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惟年資不可與原校併計。
十、 合聘學校得採下列方式之一排課辦理,並以一天一校排課為原則:
(一) 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同時於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授課。
(二) 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於主聘學校或從聘學校授課。
採前項第二款方式排課時,合聘教師之減授課節數應予取消。
十一、合聘教師之差勤管理及往返主從聘學校授課之交通費,由主聘學校負責管理及核算。從聘學校應定期通知主聘學校有關合聘教師之出勤差假情形。
合聘教師因各類差假未上課時,由實際授課學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
十二、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應就合聘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及教學支持事項, 訂定協議書(如附表),載明主聘學校及從聘學校之合作事項。
主聘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本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第一項協議書內容及第四點規定,與合聘教師共同簽訂聘約,並明定合聘教師於主聘、從聘學校之服務義務、期間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十三、主聘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該學年度合聘教師服務學校、任課節數、教師課表及合聘專任教師協議書函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十四、本府教育處辦理甄選合聘教師時,應於甄選簡章載明合聘相關事項。
十五、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或專任輔導合聘教師若有其他相關規定者,從其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