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父母對新生兒姓氏約定不成之抽籤作業,有所依循,並落實出生登記,避免影響新生兒相關照護權益,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及戶籍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申請人及適用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依戶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為出生登記之適格申請人。
(二)適用情形:父母對新生兒姓氏未能達成書面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無法達成一致之約定。
2. 父母拒絕約定姓氏。
3. 父母一方行方不明(含出境後行方不明),致無法約定。
4. 父母雙方不往來致無法約定。
5. 其他確有無法約定之情形。
三、 戶所於接獲出生通報後,如個案逾三十日仍未辦理出生登記,應主動查明是否有姓氏約定不成情形;符合前點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向受理出生登記之戶所提出抽籤申請。
四、 申請人應填具「新生兒從姓抽籤申請書暨結果確定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或其他佐證文件,向戶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由戶所辦理抽籤作業。
五、 抽籤地點、場所設置、主持人及工具如下:
(一)抽籤地點:由受理出生登記之戶所辦理,並應於適當且具公開性之場所進行,以維持抽籤程序之公正性及透明性。
(二)主持人:由戶所受理人員或指定人員擔任;受理人員依相關規定應行迴避時,應由主任或其職務代理人指定適當人員主持。
(三)抽籤場所應備妥下列設備及用品:
1. 密閉且不透光之抽籤箱。
2. 抽籤用籤球六顆,其中從父姓籤球三顆、從母姓籤球三顆,外觀、材質及重量
應一致,均採單一顏色。
3. 必要時得備置錄音、錄影或拍照設備,以供存證。
六、 抽籤作業程序如下:
(一)戶所得依實際作業需要錄音、錄影或拍照存證。
(二)抽籤結果應記錄於「新生兒從姓抽籤申請書暨結果確定書」抽籤結果欄位,並由申請人簽章確認。
(三)主持人應向申請人說明本規範規定及抽籤規則,並於抽籤前公開展示抽籤箱及籤球,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將六顆籤球放入抽籤箱中,始得進行抽籤。
七、 抽籤規則如下:
(一)父母一方或申請人到場:由到場之申請人抽出一顆籤球後交由主持人,並由主持人當場朗讀結果,即決定新生兒姓氏。
(二)父母雙方到場:由戶所先行抽定順序後,雙方各依序抽出一顆籤球,並交由主持人當場朗讀結果;每次抽籤後應將籤球放回抽籤箱。雙方抽出之從姓籤球一致時,即決定新生兒姓氏。
八、 父母或申請人未依指定時間到場者,視同放棄抽籤權利,不得對抽籤結果提出異議;父母雙方均未到場,而有其他到場之申請人者,由該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姓氏。
九、 「新生兒從姓抽籤申請書暨結果確定書」及相關文件,應併同出生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歸檔保存;錄音、錄影、拍照等電子資料,得以電子媒體儲存方式保存。
十、 申請人於抽籤後,戶所應收回「新生兒從姓抽籤申請書暨結果確定書」,並於父母之戶籍資料所內註記,俾作為逾法定申報期限,逕為出生登記新生兒從姓之依據。
十一、 戶所應妥善記錄歷次抽籤結果及辦理情形,作為後續辦理出生登記及相關查考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