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為優化偏遠地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待遇,爰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偏遠地區公立學校,係指位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簡稱地域加給表)所列偏遠地區之公立學校。
三、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契約進用之本縣偏遠地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編制內契約進用教保員及月薪制廚工(不含代理教保員、代理廚工、部分工時廚工)。
四、 本縣偏遠地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地域加給支給,比照地域加給表支給。但不適用年資加成之規定。
前項地域加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依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覈實計支。
五、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進用之人員,其地域加給支給得比照本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