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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5 20: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各項稅務稽徵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各項稅務稽徵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研究發展、法規整檢、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等業務之稽徵、違章查緝、單照管理、新增地方稅企劃課徵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等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經徵等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等稽徵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系統管理、退稅人工作業、銷號及欠稅管理、稅款劃解、轉帳納稅註銷作業、機器操作及資料整理登錄、材料管理、設備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各稅稅務稽徵業務違章審理、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稅捐保全、欠稅執行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檔案、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因應業務需要,設埔里分局及竹山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副局長及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各款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

二、秘書。

三、科長。

四、分局主任。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十三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      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局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十三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稅務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       計

一二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