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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5 20: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一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三、副局長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總核稿技正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八

一、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及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衛生教育指導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衛生稽查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十三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六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獸醫師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