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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9 15: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50031007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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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各項稅務稽徵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各項稅務稽徵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研究發展、法規整檢、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等業務之稽徵、違章查緝、單照管理、新增地方稅企劃課徵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等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經徵等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等稽徵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系統管理、退稅人工作業、銷號及欠稅管理、稅款劃解、轉帳納稅註銷作業、機器操作及資料整理登錄、材料管理、設備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各稅稅務稽徵業務違章審理、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稅捐保全、欠稅執行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檔案、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因應業務需要,設埔里分局及竹山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分局主任、視察、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不能代理時,由主任秘書代理。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各款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十二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四、分局主任。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 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