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成立南投縣政府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落實危險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預防應變及協調措施。
(二)完備危險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災害防救相關資訊整合及傳遞。
(三)跨機關(單位)橫向溝通與危險化學物質資訊分析及應用。
(四)其他有關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事項。
三、本會報由委員八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派人員兼任:
(一)本府教育處。
(二)本府建設處。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
(四)本府消防局。
(五)本府警察局。
(六)本府社會及勞動局。
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並置幕僚單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四、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長為主席。
五、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建設處、社會及勞動局、警察局及教育處組成,並依附件一工作項目及溝通事項辦理。
七、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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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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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及溝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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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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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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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職掌執行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如業者輔導、管制及查核、設施規範、危害標示、教育訓練及宣導等。
2.掌握及更新轄管運作危險化學物質廠場及物質流向,供跨機關(單位)參考,並於會報中提討說明。
3.稽查時,確認危險化學物質位置、存量及維護情況,並就稽查結果與注意事項於會報中提出討論。
4.整理工廠操作許可證展延時重新申請資料,並分析各工廠化學物質可能之危險性,將資訊提供消防等各機關(單位)參考運用,並於會報中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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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
消防局
社會及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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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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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職掌執行危險化學物質災害應變:
(1)化災車輛裝備整備情形。
(2)高危險化學物質搶救計畫製作情形說明。
(3)化災應變訓練作為情形。
(4)統計會報期間化災案件發生件數及人命傷亡財產損失情形。
2.依職掌執行公共危險品場所列管檢查:
(1)主動或依他機關通報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及數量執行轄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清查及列管,並依法對列管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檢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於會報中提出報告。
(2)定期實施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聯合檢查,並將聯檢結果於會報中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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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局
建設處
社會及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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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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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職掌定期(於每年1月底及7月底)函文要求轄區內應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危險物品申報之工廠,務必於期間內申報其危險物品之申報。
2.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將已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之工廠清冊,轉知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查核參辦。
3.函請本縣工業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有關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提醒相關會員工廠如有新增危險物品超過管制量達一定比例以上,或新增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達管制量以上應主動提出工廠危險物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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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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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掌執行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如業者輔導及宣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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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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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物質致災時進行人員進出管制應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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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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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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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本縣國中小學校宣導化學物質使用安全,加強危險化學物質辨識能力與緊急應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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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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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所稱危險化學物質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件二。
附件二危險化學物質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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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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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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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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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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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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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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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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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鹽類
三、無機過氧化物
四、次氯酸鹽類
五、溴酸鹽類
六、硝酸鹽類
七、碘酸鹽類
八、過錳酸鹽類
九、重鉻酸鹽類
十、過碘酸鹽類
十一、過碘酸
十二、三氧化鉻
十三、二氧化鉛
十四、亞硝酸鹽類
十五、亞氯酸鹽類
十六、三氯異三聚氰酸
十七、過硫酸鹽類
十八、過硼酸鹽類
十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十、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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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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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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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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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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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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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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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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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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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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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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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 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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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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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 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公釐篩網者。
七、三聚甲醛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九、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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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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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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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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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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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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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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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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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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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鉀
二、鈉
三、烷基鋁
四、烷基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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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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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黃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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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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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八、金屬氫化物
九、金屬磷化物
十、鈣或鋁的碳化物
十一、三氯矽甲烷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三、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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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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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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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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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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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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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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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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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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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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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易燃物: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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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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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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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水溶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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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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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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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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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與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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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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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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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水溶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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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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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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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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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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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水溶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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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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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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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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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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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石油類: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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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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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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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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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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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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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十三、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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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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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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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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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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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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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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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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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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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氯酸
二、過氧化氫
三、硝酸
四、鹵素間化合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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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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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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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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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A型」、「B型」、「C型」及「D型」指區分同類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A型。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計算其是否達管制量之方法,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例如過氧化鈉數量二十公斤,其管制量為五十公斤;二硫化碳數量四十公升,其管制量為五十公升,計算式如下:
過氧化鈉現有量20公斤/過氧化納管制量50公斤+二硫化碳現有量40公斤/二硫化碳管制量50公斤=2/5+4/5=6/5>1
三、本表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之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及第四石油類所列但書規定之酒精含量、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
四、本表所稱之水溶性液體,指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當該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非水溶性液體,指水溶性液體以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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