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各項稅務稽徵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各項稅務稽徵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研究發展、法規整檢、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等業務之稽徵、違章查緝、單照管理、新增地方稅企劃課徵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等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經徵等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等稽徵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系統管理、退稅人工作業、銷號及欠稅管理、稅款劃解、轉帳納稅註銷作業、機器操作及資料整理登錄、材料管理、設備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各稅稅務稽徵業務違章審理、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稅捐保全、欠稅執行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檔案、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因應業務需要,設埔里分局及竹山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副局長及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各款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
二、秘書。
三、科長。
四、分局主任。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十三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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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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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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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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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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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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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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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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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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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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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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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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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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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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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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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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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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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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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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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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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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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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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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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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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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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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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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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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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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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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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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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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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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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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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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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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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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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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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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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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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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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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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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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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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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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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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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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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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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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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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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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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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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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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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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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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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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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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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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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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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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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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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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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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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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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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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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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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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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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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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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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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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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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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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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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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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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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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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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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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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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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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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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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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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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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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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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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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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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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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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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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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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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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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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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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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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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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