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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9 19: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各項稅務稽徵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各項稅務稽徵抽查及內部業務檢查、研究發展、法規整檢、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等業務之稽徵、違章查緝、單照管理、新增地方稅企劃課徵等事項。

三、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等稽徵及工程受益費之經徵等事項。

四、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等稽徵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系統管理、退稅人工作業、銷號及欠稅管理、稅款劃解、轉帳納稅註銷作業、機器操作及資料整理登錄、材料管理、設備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六、法務科:掌理各稅稅務稽徵業務違章審理、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稅捐保全、欠稅執行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檔案、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因應業務需要,設埔里分局及竹山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副局長及秘書同時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各款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副局長。

二、秘書。

三、科長。

四、分局主任。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十三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      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副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局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十三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稅務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會計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       計

二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九生效。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