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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30 03: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全民監督公共工程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全民監督公共工程(以下簡
    稱全民督工),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興辦、委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於本縣境內
    之工程。


三、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下列缺失情形者,得依規定通報督促改善:
(一)規劃設計不周:如道路排水坡度不良、號誌規劃不當、道路曲線不
      佳,未設置無障礙設施、擋土牆未設置洩水孔等。
(二)工程品質不良:如新建水溝通水不良或擋土牆未背填級配及無預留
      洩水孔等。
(三)安全措施不足:如鷹架固定不良、支撐鬆散不牢、未設置圍籬或圍
      籬占用道路或因施工導致鄰房產生裂縫等。
(四)環境衛生不佳:如營建廢棄土亂倒、工地泥濘、污廢水隨意排放、
      塵土飛揚或施工噪音干擾等。
(五)工程進度緩慢:如施工進度緩慢、停工時間過長或超過告示牌原定
      完工期限而未完工等。
(六)其他:除檢舉不法、法令疑義及建築管理(如違建、違章查報、既
      成巷道認定等)外之公共工程缺失。


四、民眾發現前項缺失後,得以下列任一方式,向本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反映:
(一)工程會網站(網址:http// www.pcc.gov.tw) 、本府網站(網址
      :http://www.nantou.gov.tw)點選「全民督工」。
(二)工程會 0800 專線電話(0800-009609) 或本府 049-2246057。
(三)本府傳真(049-2247763) 。
(四)信函(逕寄: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局品質
      管理課)。


五、本府處理流程劃分如下:
(一)本府受理民眾通報後,先行釐清工程主管之權責單位,若非屬本府
      及所屬各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工程者,則轉請各該主管機關
      辦理。
(二)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工程者,由本府承辦人
      員將民眾通報之案件內容,登錄於全民督工網路通報系統。
(三)本府承辦人員應登入全民督工網路通報系統。
(四)於接獲受理工程會轉分本府之通報案件時,應即刻與通報民眾取得
      聯絡再確認其所通報之內容,其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或各鄉鎮市公
      所辦理之工程,應函文工程主辦機關。
(五)工程主管機關於接獲民眾通報後,應即要求主辦機關派員赴工程現
      場勘查。
(六)處理時限:工程主辦機關於接獲工程主管機關通知後應隨即現勘查
      處,以不超過五個工作天為原則;勘查完成後,應將勘查結果登錄
      於網路。


六、改善追蹤
(一)改善期限:民眾反映案件經工程主辦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應於七個
      工作天內處理完成;缺失情節嚴重或情形特殊之案件,其改善期限
      得經工程主辦機關首長同意後酌予延長,並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備查
      ;改善期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關仍未將改善結果陳報工程主管
      機關,工程主管機關應派員赴現場查核或會勘。
(二)持續追蹤:工程主管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民眾反映案件之處理情形
      ;如有未依限完成事項,應將原因及預定展延之期限一併說明。


七、回復民眾:工程缺失改善完成後,主辦機關應陳報工程主管機關,經
    工程主管機關確認後結案,並應以上網、電話、傳真或書函等方式回
    復反映民眾。


八、工程查核:屆期未改善或情節特殊案件,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得辦
    理查核。


九、彙整公告:工程會每季彙整工程主管機關處理民眾反映案件辦理情形
    ,並於網路或媒體公告。前項所稱工程主管機關,依工程主辦機關認
    定之;在中央為部會,在本縣為本府。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