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對地方工程建設、改善地方生活環境,並講求改善時效,妥善
監督經費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議員建議小型工程配合款(以下簡稱本配合款)之支用應以具公
益性質之下列項目為限:
(一)道路拓寬改善工程
(二)排水溝改善工程
(三)路燈施設
(四)簡易自來水施設
(五)灌溉工程
(六)駁崁工程
(七)公有建築修(改)建工程
(八)防洪工程
(九)水土保持設施
(十)護岸工程
(十一)野溪整治工程
(十二)各機關、學校(村里)改善環境及設備工程
(十三)護欄工程
(十四)各機關學校(村里)及重要路口廣播、監視糸統
※以上小型工程,應先提供工程用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辦理。
三、本配合款之支用由議員填具小型公共工程建議書,經議會函轉本府各
相關單位簽准辦理。
四、議員建議小型工程由業務單位視實際需要辦現理場會勘。
五、依第四點進行會勘,應製作會勘紀錄。會勘紀錄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施工位置簡圖
(二)工程實施地形概述
(三)工程構造型式數量及所需金額
(四)其他意見
六、議員之建議若有下列原因不宜執行者,由本府述明理由轉知議員,並
副知公所:
(一)工程內容與本府、公所或其他單位重複
(二)不合時效性及公益性
(三)工程地點及所需經費不確實
(四)用地取得有困難
(五)當地村里民有不良反應
(六)工程設計施工內容不適宜
(七)施作地點未達應改善之程度
(八)工程內容納入本府擬執行之工作項目中
(九)本府因經費不足,須暫緩辦理
七、本執行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