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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造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自治事業,增闢地方財源,加強
    協調或諮詢公共造產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置公共造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造產政策及事業目標之諮詢事項。
(二)有關本府自治事業之開拓及提高造產效益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造產事業之評估及規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共造產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委員十一人,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或遴聘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建設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觀光處處長。
(七)地政處處長。
(八)行政處專員。
(九)計畫處處長。
(十)主計處處長。
(十一)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主辦公共造產業務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本會事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處主辦
    公共造產業務人員兼任,負責本會業務執行及聯繫事宜。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依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
    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研議工作。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


八、本會之決議,送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九、本會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共造產基金管理費用或本府民政業務相
    關經費項下支應。